建筑物按其重要性、生产性质、遭受雷击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三类。
1、第一类防雷建筑物
凡制造、使用或储存炸药、火药、起爆药、火工品等大量危险物质的建筑物,遇电火花会引起爆炸,从而造成巨大破坏或人身伤亡的建筑物,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。
2、第二类陈雷建筑物
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:
(1)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;
(2)国家级的会堂、办公楼、档案馆、大型展览馆、国际机场、大型火车站、国际港口客运站、国宾馆、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体育场等;
(3)国家级计算中心、通信枢纽,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装有大量设备的建筑物;
(4)制造、使用和储存爆炸危险物质,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,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,如油漆制造车间、氧气站、易燃品库等;
(5)有爆炸危险的露天气罐和油罐;
(6)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.06次的部、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;
(7)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.3次的住宅、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。
3、第三类防雷建筑物
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:
(1)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省级档案馆;
(2)年预计雷击次数等于和大于0.012次,小于和等于0.06次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;
(3)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和等于0.06次,小于和等于0.3次的住宅、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;
(4)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和等于0.06次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;
(5)考虑到雷击后果和周围条件等因素,确定需要放雷的21区、22区、23区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;
(6)年平均雷暴日15d/a以上地区,高度为15m及其以上的烟囱、水塔等孤立高耸的建筑物。年平均雷暴日15d/a及15d/a以下地区,高度为20m及20m以上的烟囱、水塔等孤立高耸的建筑物。